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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两宗贩卖毒品罪案件,两案4名被告人都是兄弟贩毒作案,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15年不等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或没收财产。
案例1
免费吸毒引诱哥哥贩毒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易某群(男,1968年生)易某用(男,1967年生)是亲兄弟。
2013年2月份始,易某群以两部手机为贩毒联络方式,窜至小榄镇联丰社区南河大街附近等处,多次向吸毒人员黄某、聂某、韦某峰、杨某富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交易期间,易某群多次指使哥哥易某用携带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与黄某、聂某、韦某峰等吸毒人员交易。
2013年10月10日下午5时许,吸毒人员韦某峰向易某群联系购买毒品。易某群指使易某用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89克)前往小榄镇联丰社区南河大街附近与吸毒人员韦某峰交易,随即被预伏的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稍后,公安人员在小榄镇盛丰社区万华西街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易某群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16包(净重4.76克)及手机1部。
易某用证实,2013年9月开始,易某群以免费吸食毒品为利诱,指使自己帮他贩卖毒品。每当易某群与吸毒人员联系好后,易某用就驾车前往小榄镇联丰社区一河涌旁与吸毒人员交易五六次,交易的有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收取的毒资上交给易某群。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群、易某用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易某群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易某用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遂以贩毒罪判处易某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贩毒最判处易某用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2
刑满释放贩毒获重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阿刚(化名,男,1985年生)与阿波(化名,男,1986年生)同样是一对亲兄弟。2006年7月,阿刚曾因犯收购赃物罪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07年6月以来,阿刚、阿波两兄弟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其租住位于中山市小榄镇星怡路一出租屋二楼为窝点,长期向周某华、付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
2011年6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出租屋将被告人阿刚、阿波抓获归案,在阿波暂住处的房间衣柜里和出租屋大厅的婴儿车内缴获毒品海洛因(共净重70.1克),并缴获电子秤、刀片、手机等和毒资人民币13618元,当场从被告人阿刚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3小包(共净重0.6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刚、阿波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50克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阿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以贩毒罪判处阿刚有期徒刑15年,处没收财产5万元;以贩毒罪判处阿波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