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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海洛因逾3千克 毒贩在广东湛江伏法

时间:2014-06-14 09: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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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2日,广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运输毒品罪犯隆廷锋进行公开宣判,经最高院核准死刑的隆廷锋已伏法。

  案情显示,2012年5月8日11时许,隆廷锋在广西崇左市龙洲县接到越南籍黄某来电,通知其于9日12时至14时前往宁明县中越边境线1176界碑处接“货”。

  9日7时许,隆廷锋独自一人驾驶摩托车从扶绥县出发,12时许到达1176界碑处,与黄某派来的马仔“阿挺”接头。“阿挺”将装有海洛因的蓝色环保袋交给隆廷锋,并告知其袋内装有9块海洛因。当天下午16时许,隆廷锋致电李某书,告知其“货”已到手,约定晚上24时许在扶绥县高速路入口处的加油站对面会合。

  李某书接电话后,借用同村人李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向上思县源丰汽车租赁行以每天200元租金,租用了车牌为桂ABP019的福克斯小轿车,并交付了租车押金2000元。10日零时许,李某书驾车到达约定地点接载隆廷锋,隆廷锋提着内装九块海洛因的蓝色环保袋上车。随后,隆廷锋、李某书二人意欲驾车从高岭收费站进入桂海高速,前往广东东莞厚街镇。

  当天凌晨5时许,当隆廷锋、李某书二人汽车行驶至沈海高速茂湛路段时,遇到警方联合查缉行动。在执勤民警示意停车检查时,李某书欲驾车强行冲卡,后因前方汽车堵塞无法通行被拦截,随后,民警从该车搜出疑似毒品9块。经检验鉴定,9块疑似毒品共净重为3118.6克,均检见海洛因成份,含量为69.8%。

  法院审理认为,隆廷锋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3118.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犯罪过程中,隆廷锋负责接交、运输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所运输毒品数量巨大,毒品的含量高,对社会的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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